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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。市公安局城區(qū)分局人口管理大隊有關負責人對《辦法》所涉單位的一些責任和義務作了解釋,并提醒所渉單位:不守規(guī)小心受罰。
市公安局城區(qū)分局人口管理大隊有關負責人解釋說,根據(jù)《山西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》
規(guī)定,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,并在10日內向居住地派出所報告,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。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,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;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,應當自聘用之日起10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;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,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0日內報告居住地派出所;大型集貿市場、商品集散地經(jīng)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、工程總承包、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10日內,將流動人口登記信息報告居住地派出所,并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。衛(wèi)生計生部門在核查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時,發(fā)現(xiàn)沒有辦理居住登記的,應當及時通報居住地派出所。
對違反《辦法》規(guī)定,流動人口未按規(guī)定申報居住登記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申報登記。如果違反《辦法》,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、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基本信息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并對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;如果用人單位未組織、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者與流動人口終止、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;大型集貿市場、商品集散地經(jīng)營管理機構以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項目管理、工程總承包、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報告流動人口基本情況的,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,并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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